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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0I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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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植物種苗試驗研究及應用推廣業務,特設
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植物新品種育成與檢定技術之開發及執行。
二、種子(苗)檢查、檢測與驗證之執行、研究及推廣。
三、健康種苗量產技術之研究及驗證。
四、農園藝作物採種技術之研發及生產。
五、作物種子(苗)之籌供及執行。
六、植物種苗產業之技術推廣及服務。
七、其他有關種苗試驗研究及推廣輔導事項。


第 3 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


第 4 條
本場置秘書,兼任。


第 5 條
本場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本部
核定。


第 6 條
本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