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高雄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場設下列科、室、分場:
一、作物改良科。
二、作物環境科。
三、農業推廣科。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旗南分場。
八、澎湖分場。
第 5 條
作物改良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農作物品種改良、良種繁殖與保育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二、區域性農作物栽培管理、優質安全生產體系、採後處理與加工技術之
研發、示範及推廣。
三、區域性農作物天然災害之防減災與復育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四、區域性農業遺傳資源之蒐集、鑑定、保存及應用研究。
五、生物技術於區域性農作物繁殖與輔助育種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區域性作物改良事項。
第 6 條
作物環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農作物營養診斷、土壤品質檢測與優化技術之研發、示範、推
廣及服務。
二、區域性農作物病蟲草害防治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三、生物性資材於區域性農作物生長與害物防治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
四、區域性農業剩餘物循環與增匯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五、區域性農作物有機與友善耕作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六、區域性農業機械化、自動化、智慧化設備與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
七、其他有關區域性作物環境事項。
第 7 條
農業推廣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農業推廣與食農教育、農民與農企業培訓、農業經營輔導之研
發及推廣。
二、區域性農村產業文化、休閒農業與農村生活改善之示範推廣及應用研
究。
三、區域性農民與消費者服務、技術諮詢之規劃及執行。
四、配合國際農業技術合作之執行。
五、區域性農業改良研究成果之保護、管理及應用。
六、其他有關區域性農業推廣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
、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科、室、分場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場人事事項。
第 10 條
主計室掌理本場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旗南分場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蔬菜品種之改良及推廣。
二、區域性蔬菜栽培管理技術之研發及推廣。
三、區域性有機農業之研究及推廣。
四、區域性農業氣象資訊之蒐集及應用。
五、其他有關轄區農業改良事項。
第 12 條
澎湖分場掌理事項如下:
一、澎湖地區農作物品種之改良及推廣。
二、澎湖地區農作物栽培管理技術之研發及推廣。
三、澎湖地區農業氣象資訊之蒐集及應用。
四、其他有關轄區農業改良事項。
第 13 條
本場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