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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0G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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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桃園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場設下列科、室、分場:
一、作物改良科。
二、作物環境科。
三、農業推廣科。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樹林分場。
八、五峰分場。
九、新埔分場。


第 5 條
作物改良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農作物品種改良、良種繁殖與保育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二、區域性農作物栽培管理、優質安全生產體系、採後處理與加工技術之
    研發、示範及推廣。
三、區域性農作物天然災害之防減災與復育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四、區域性農業遺傳資源之蒐集、鑑定、保存及應用研究。
五、生物技術於區域性農作物繁殖與輔助育種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區域性作物改良事項。


第 6 條
作物環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農作物營養診斷、土壤品質檢測與優化技術之研發、示範、推
    廣及服務。
二、區域性農作物病蟲草害防治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三、生物性資材於區域性農作物生長與害物防治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
四、區域性農業剩餘物循環與增匯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五、區域性農作物有機與友善耕作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六、區域性農業機械化、自動化、智慧化設備與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
七、其他有關區域性作物環境事項。


第 7 條
農業推廣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農業推廣與食農教育、農民與農企業培訓、農業經營輔導之研
    發及推廣。
二、區域性農村產業文化、休閒農業與農村生活改善之示範推廣及應用研
    究。
三、區域性農民與消費者服務、技術諮詢之規劃及執行。
四、配合國際農業技術合作之執行。
五、區域性農業改良研究成果之保護、管理及應用。
六、其他有關區域性農業推廣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
    、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科、室、分場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場人事事項。


第 10 條
主計室掌理本場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樹林分場掌理事項如下:
一、都市農耕作物管理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二、區域性食農與綠色照顧活動之教學模組研發、教育訓練、示範及推廣
    。
三、其他有關轄區農業改良事項。


第 12 條
五峰分場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原住民農作物品種改良、良種繁殖與栽培技術之研發、示範及
    推廣。
二、區域性原住民農業之農民培訓、經營輔導、示範及推廣。
三、其他有關轄區農業改良事項。


第 13 條
新埔分場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果樹與特用作物品種改良、良種繁殖與栽培技術之研發、示範
    及推廣。
二、區域性果樹與特用作物之農民培訓、經營輔導、示範及推廣。
三、其他有關轄區農業改良事項。


第 14 條
本場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