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花卉試驗分所(以下簡稱本分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
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所長綜理分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本分所設下列系、室:
一、遺傳育種系。
二、產程開發系。
三、產業應用系。
四、秘書室。
第 4 條
遺傳育種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花卉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花卉育種技術開發及應用之研究。
三、花卉遺傳分析、生物技術及品種改良之研究。
四、其他有關花卉遺傳育種試驗研究事項。
第 5 條
產程開發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花卉種苗繁殖技術開發及應用之研究。
二、花卉生產資材與營養管理技術開發及應用之研究。
三、花卉生理檢測、產期調節與採收後處理技術開發及應用之研究。
四、花卉設施栽培體系與節能省工技術開發及應用之研究。
五、花卉有害生物防治技術開發及應用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花卉產程開發試驗研究事項。
第 6 條
產業應用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花卉產業資訊蒐集、分析及利用之研究。
二、景觀綠美化技術開發及應用之研究。
三、花卉產品開發及加值利用之研究。
四、花卉產業經營管理技術之研究。
五、花卉綠色照護技術開發及產業應用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花卉產業應用試驗研究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
、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系、室事項。
第 8 條
本分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分所置主計員,依法掌理本分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分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