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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花卉試驗分所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0E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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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花卉試驗分所(以下簡稱本分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
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所長綜理分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本分所設下列系、室:
一、遺傳育種系。
二、產程開發系。
三、產業應用系。
四、秘書室。


第 4 條
遺傳育種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花卉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花卉育種技術開發及應用之研究。
三、花卉遺傳分析、生物技術及品種改良之研究。
四、其他有關花卉遺傳育種試驗研究事項。


第 5 條
產程開發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花卉種苗繁殖技術開發及應用之研究。
二、花卉生產資材與營養管理技術開發及應用之研究。
三、花卉生理檢測、產期調節與採收後處理技術開發及應用之研究。
四、花卉設施栽培體系與節能省工技術開發及應用之研究。
五、花卉有害生物防治技術開發及應用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花卉產程開發試驗研究事項。


第 6 條
產業應用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花卉產業資訊蒐集、分析及利用之研究。
二、景觀綠美化技術開發及應用之研究。
三、花卉產品開發及加值利用之研究。
四、花卉產業經營管理技術之研究。
五、花卉綠色照護技術開發及產業應用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花卉產業應用試驗研究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
    、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系、室事項。


第 8 條
本分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分所置主計員,依法掌理本分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分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