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鳳山熱帶園藝試驗分所(以下簡稱本分所)為處理內部單
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所長綜理分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本分所設下列系、室:
一、熱帶果樹系。
二、蔬菜系。
三、植物保護及園產品加工系。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第 4 條
熱帶果樹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熱帶果樹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熱帶果樹品種改良、遺傳及栽培技術之研究。
三、熱帶果樹品質、生理、生化、生物技術及安全生產體系之研究。
四、坡地果園經營管理技術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果樹試驗研究事項。
第 5 條
蔬菜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蔬菜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蔬菜品種改良、遺傳及栽培技術之研究。
三、蔬菜品質、生理、生化、生物技術、抗逆境及安全生產體系之研究。
四、設施蔬菜栽培技術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蔬菜試驗研究事項。
第 6 條
植物保護及園產品加工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熱帶園藝作物特定病害病原鑑定、發病生態及綜合管理技術之研究。
二、熱帶園藝作物特定害蟲鑑定、發生生態及綜合管理技術之研究。
三、熱帶園藝作物特定病蟲害防檢疫檢測技術、非農藥防治技術及資材開
發利用之研究。
四、園產品加值加工技術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植物保護及園產品加工試驗研究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
、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系、室事項。
第 8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所人事事項。
第 9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分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