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以下簡稱本分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所長綜理分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本分所設下列系、室:
一、農藝系。
二、園藝系。
三、植物保護系。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第 4 條
農藝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藝作物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農藝作物品種改良、遺傳及栽培技術之研究。
三、農藝作物品質、生理、生化、生物技術、抗逆境及安全生產體系之研
究。
四、農藝作物採收後處理、加工及利用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農藝試驗研究事項。
第 5 條
園藝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果樹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果樹品種改良、遺傳及栽培技術之研究。
三、果樹品質、生理、生化、生物技術及安全生產體系之研究。
四、園藝作物採收後處理、加工及利用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園藝試驗研究事項。
第 6 條
植物保護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園藝作物特定病害病原鑑定、發病生態及綜合管理技術之研究。
二、農園藝作物特定害蟲鑑定、發生生態及綜合管理技術之研究。
三、農園藝作物特定病蟲害防檢疫檢測技術、非農藥防治技術及資材開發
利用之研究。
四、其他有關植物保護試驗研究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
、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系、室事項。
第 8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所人事事項。
第 9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分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