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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0E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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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以下簡稱本分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所長綜理分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本分所設下列系、室:
一、農藝系。
二、園藝系。
三、植物保護系。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第 4 條
農藝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藝作物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農藝作物品種改良、遺傳及栽培技術之研究。
三、農藝作物品質、生理、生化、生物技術、抗逆境及安全生產體系之研
    究。
四、農藝作物採收後處理、加工及利用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農藝試驗研究事項。


第 5 條
園藝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果樹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果樹品種改良、遺傳及栽培技術之研究。
三、果樹品質、生理、生化、生物技術及安全生產體系之研究。
四、園藝作物採收後處理、加工及利用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園藝試驗研究事項。


第 6 條
植物保護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園藝作物特定病害病原鑑定、發病生態及綜合管理技術之研究。
二、農園藝作物特定害蟲鑑定、發生生態及綜合管理技術之研究。
三、農園藝作物特定病蟲害防檢疫檢測技術、非農藥防治技術及資材開發
    利用之研究。
四、其他有關植物保護試驗研究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
    、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系、室事項。


第 8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所人事事項。


第 9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分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