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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南分署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0D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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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考
分署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分署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正工程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工程司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工程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十二 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為助理工程員。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助理工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俟工程員出缺後改置。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合計 五十一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
    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