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0D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
分署業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各分署得設之科、室,如附表。


第 5 條
農村營造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村發展相關土地活化利用之協調及推動。
二、農村產業發展與創新育成之調查、規劃及執行。
三、農村社區綠色照顧之調查、規劃及執行。
四、農村文化技藝與農遊體驗之調查、規劃、輔導及推廣。
五、農村人力培育之教育、宣導、推廣及執行。
六、農村多元化行銷之規劃及執行。
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農村營造事項。


第 6 條
農村建設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村整體景觀風貌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二、農村生活環境改善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三、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四、農村生態保育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五、農村文化維護設施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六、農村及防災道路系統之勘查、設計及執行。
七、農村人文友善設施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農村建設事項。


第 7 條
防災調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集水區整體調查規劃與土砂運移觀測作業之推動及執行。
二、坡地災害潛勢調查、勘查與監測之聯繫、協調、規劃及執行。
三、土石流與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災情蒐集通報之聯繫、協調及執
    行。
四、土石流與大規模崩塌自主防災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韌性坡地保育措施、農地水土保持與植生綠化工程相關業務之勘查、
    規劃、設計及執行。
六、特定水土保持區劃設之聯繫、協調及執行。
七、水土保持書件審核監督之推動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防災調查事項。


第 8 條
治理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集水區水土保持與治山防災工程、配合天然災害災後復原重建審議之
    勘查及規劃。
二、集水區水土保持與治山防災工程之勘查、設計及執行。
三、土石流與大規模崩塌防治處理之勘查、設計及執行。
四、水土保持工程構造物維護管理之推動及執行。
五、工程環境友善與減碳增匯措施之推動及執行。
六、工程品質稽查、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之推動及執行。
七、工務處理事項之推動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治理工程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
    、工友管理。
二、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掌理分署人事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各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