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
分署業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各分署得設之科、室,如附表。
第 5 條
農村營造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村發展相關土地活化利用之協調及推動。
二、農村產業發展與創新育成之調查、規劃及執行。
三、農村社區綠色照顧之調查、規劃及執行。
四、農村文化技藝與農遊體驗之調查、規劃、輔導及推廣。
五、農村人力培育之教育、宣導、推廣及執行。
六、農村多元化行銷之規劃及執行。
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農村營造事項。
第 6 條
農村建設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村整體景觀風貌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二、農村生活環境改善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三、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四、農村生態保育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五、農村文化維護設施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六、農村及防災道路系統之勘查、設計及執行。
七、農村人文友善設施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農村建設事項。
第 7 條
防災調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集水區整體調查規劃與土砂運移觀測作業之推動及執行。
二、坡地災害潛勢調查、勘查與監測之聯繫、協調、規劃及執行。
三、土石流與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災情蒐集通報之聯繫、協調及執
行。
四、土石流與大規模崩塌自主防災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韌性坡地保育措施、農地水土保持與植生綠化工程相關業務之勘查、
規劃、設計及執行。
六、特定水土保持區劃設之聯繫、協調及執行。
七、水土保持書件審核監督之推動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防災調查事項。
第 8 條
治理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集水區水土保持與治山防災工程、配合天然災害災後復原重建審議之
勘查及規劃。
二、集水區水土保持與治山防災工程之勘查、設計及執行。
三、土石流與大規模崩塌防治處理之勘查、設計及執行。
四、水土保持工程構造物維護管理之推動及執行。
五、工程環境友善與減碳增匯措施之推動及執行。
六、工程品質稽查、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之推動及執行。
七、工務處理事項之推動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治理工程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
、工友管理。
二、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掌理分署人事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各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