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高雄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
分署業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站:
一、動物健康科。
二、植物健康科。
三、肉品檢查科。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八、高雄港檢疫站。
九、高雄機場檢疫站。
十、臺南檢疫站。
十一、金門檢疫站。
十二、屏東檢疫站。
第 5 條
動物健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輸出入動物檢疫之執行與動物檢疫相關文件之簽署及查核。
二、輸出入動物檢疫技術之研發與檢疫相關設施之查核及管理。
三、輸出入動物檢疫物檢疫違規及申訴案件之處理。
四、動物疫情資料之調查及應變處理。
五、動物用藥品製造、販賣及使用之查核監督。
六、其他有關動物健康事項。
第 6 條
植物健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輸出入植物檢疫之執行與植物檢疫相關文件之簽署及查核。
二、輸出入植物檢疫技術之研發與檢疫相關設施之查核及管理。
三、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違規及申訴案件之處理。
四、植物疫情資料之調查及應變處理。
五、農藥製造、販賣及使用之查核監督。
六、其他有關植物健康事項。
第 7 條
肉品檢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屠宰場登記、屠宰衛生檢查、屠宰場作業與屠宰場設施設備查核之管
理及輔導。
二、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簽發及查核。
三、違法屠宰行為取締之查核;畜禽屠宰管理違規及申訴案件之處理。
四、外銷肉品生產場所之查核。
五、肉品市場、屠宰場及化製場生物安全查核之監督。
六、其他有關肉品檢查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
、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
二、動植物檢疫案件之受理登錄與相關文件之製發及管理。
三、檢疫與檢查規費之核計及收繳。
四、不屬其他各科、室、站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各檢疫站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之檢疫。
二、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檢疫違規及申訴案件之處理。
三、輸出入動植物檢疫案件之受理、發證及收費。
四、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屠宰場之管理及督導。
五、其他有關轄區內動植物健康及肉品檢查事項。
第 13 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