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漁業署為辦理漁業廣播業務,特設漁業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
第 2 條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節目與新聞之規劃、製播及管理。
二、農漁業政策、生產與生態教育活動及公共服務之推播。
三、海上氣象、航行安全資訊及海難救助之廣播。
四、海上作業漁船之漁業通訊服務。
五、傳播、漁業通訊系統與電機設備之規劃、架裝及維護管理。
六、其他有關農漁業廣播宣導事項。
第 3 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
等。
第 4 條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