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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糧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0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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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農糧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
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
分署業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各分署得設之科、室、辦事處,如附表。


第 5 條
綜合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果菜、花卉批發市場之交易制度、資料查報之輔導及執行。
二、跨產業農產品多元行銷業務之輔導及執行。
三、農糧作物天然災害查報與救助之協助及督導。
四、跨產業冷鏈物流之輔導及執行。
五、學校午餐糧食蔬果供應業務之輔導及執行。
六、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之輔導及執行。
七、農糧統計調查之輔導及執行;農情資訊之蒐集、整理及提供;農糧類
    公務統計報表之擬訂、編製及提供。
八、農場登記業務之執行。
九、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 6 條
園藝產業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果樹、蔬菜、花卉產業發展、產銷計畫、集團化、企業化經營計畫之
    輔導及執行。
二、果樹、蔬菜、花卉生產改進與產銷穩定措施及作物設施智慧化生產之
    輔導及執行。
三、蔬果、花卉產品與其加工品多元行銷宣傳及推廣之輔導及執行。
四、果菜、花卉批發市場經營管理及設施改善之輔導。
五、蔬果、花卉產品採後處理與外銷之輔導及執行。
六、蔬果、花卉加工設施改進與加工事業之輔導及執行。
七、跨產業釀酒事業之輔導及執行。
八、蔬果、花卉產品共同運銷、集貨場、冷鏈、物流之輔導及執行。
九、種苗產業管理、植物品種權利保護等政策推動、推廣之輔導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園藝產業事項。

第 7 條
稻作產業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稻米調節措施、價格穩定計畫、糧價調查業務、糧商登記管理之輔導
    及執行。
二、市售食米與公糧稻米品質及衛生安全檢驗業務之輔導及執行。
三、公糧收(採)購業務之輔導及執行。
四、公糧倉儲、物資安全防護與災害處理、碾製加工、週邊設施、公糧委
    託業務之管理及執行。
五、政府稻米安全庫存量管理、糧食動員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六、公糧供銷、副產品處理、天然災害儲備糧與國內外糧食救助之輔導及
    執行;公糧運輸、公糧包袋資材供需計畫之輔導及執行。
七、稻米集團產區企業化經營計畫、水稻育苗中心營運之輔導及執行。
八、稻米與相關製品行銷推廣、稻米品質競賽計畫之輔導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稻作產業事項。


第 8 條
雜糧特作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耕作制度調整策略、計畫與方案之輔導及執行。
二、擴大農業經營規模方案之輔導及執行。
三、農糧產業涉及地層下陷防治、水資源合理利用及穩定供水策略等配合
    事項之執行。
四、雜糧、特用作物產業發展方案之輔導及執行。
五、雜糧、特用作物集團產銷企業化經營之輔導及執行。
六、雜糧、特用作物生產改進、採後處理、加工加值、行銷推廣與產銷穩
    定措施之輔導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雜糧特作事項。


第 9 條
農業資源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作物農藥殘留與重金屬污染等安全監測及管制之輔導及執行。
二、肥料供需資料蒐集與穩定措施及品質管理、友善環境農業資材、農田
    地力改良、有機質肥料及綠肥作物推廣之輔導及執行。
三、農業機械自動化、智能化與資訊之輔導及執行。
四、農糧產業資源利用發展方案之推廣、輔導及執行。
五、農產品溯源與驗證之輔導及執行。
六、有機農業政策輔導與推廣、產業發展、產銷計畫、獎勵及補貼計畫案
    件審核之輔導及執行。
七、有機驗證場(廠)所查察、產品品質與標章查驗、進口有機農產品申請
    案件審查之輔導及執行。
八、友善環境耕作發展方案、推廣團體之輔導及管理;友善農產品之行銷
    及推廣。
九、養蜂產業之輔導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農業資源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
    、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科、室、辦事處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分署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分署政風事項。


第13 條
主計室掌理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各地辦事處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農糧作物生產、加工、行銷、推廣與冷鏈物流之輔導及執行。
二、農糧作物耕作制度調整、集團化、企業化、產銷調節之輔導及執行。
三、農業機械與自動化輔導、農產品溯源管理、農產品安全監測、有機友
    善農業、肥料之執行。
四、糧商登記管理、糧價調查、市售米管理與抽檢、公糧委託業務管理之
    執行。
五、農糧統計調查執行與農情資訊之蒐集及提供;農糧作物天然災害救助
    之執行。
六、其他有關轄區內農糧業務事項。


第 15 條
各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