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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糧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0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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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農糧署為辦理各地區農糧產業發展業務,特設各分署(以下簡稱各
分署)。


第 2 條
各分署之名稱,以加冠所轄區域為原則。


第 3 條
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性農糧作物產銷措施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二、區域性農糧產業調查、資訊彙集與分析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三、區域性農糧作物天然災害統計與救助之協調及輔導。
四、區域性農地土壤、肥料、種苗、農機管理與肥料運銷業務之執行、協
    調及輔導。
五、區域性農糧產品交易市場銷售與加工業務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六、區域性有機農業推廣與農糧產品安全品質管理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七、區域性糧食收購、儲運、加工與配撥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八、區域性糧商輔導、糧價調查與糧食調節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九、區域性米質檢驗、分級管理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農糧產業發展事項。


第 4 條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
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各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6 條
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