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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40246363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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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官等 職         等 員額 備考
署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署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六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總工程司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副組長 簡任 第十職等 六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總工程司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三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十三  
正工程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十九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五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分析師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副工程司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十九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  
設計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  
助理程式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九  
工程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六十六  
助理工程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九 內六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四

 
人事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政風室助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政風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主計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                計 二二二  
附註: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