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野生動物組。
二、野生植物組。
三、生態系經營組。
四、資源管理組。
五、保育推廣組。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烏石坑研究中心。
十、藤枝研究中心。
十一、合歡山研究中心。
十二、七股研究中心。
第 5 條
野生動物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野生動物多樣性之調查、分類及鑑定之研究。
二、野生動物瀕絕原因及保育行動之研究。
三、野生動物生物學及生態學之研究。
四、野生動物長期監測之研究。
五、農業生態系野生動物之研究。
六、外來動物影響評估及防治之研究。
七、野生動物標本與種原之蒐集、典藏及應用之研究。
八、野生動物救傷醫療及保育醫學之研究。
九、其他有關野生動物多樣性保育之研究事項。
第 6 條
野生植物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野生植物多樣性之調查、分類及鑑定之研究。
二、野生植物瀕絕原因及保育行動之研究。
三、野生植物生物學及生態學之研究。
四、野生植物長期監測之研究。
五、農業生態系野生植物之研究。
六、外來植物影響評估及防治之研究。
七、野生植物標本與種原之蒐集、典藏及應用之研究。
八、其他有關野生植物多樣性保育之研究事項。
第 7 條
生態系經營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生物多樣性指標建構、資訊匯集及分析之研究。
二、重要、脆弱棲地與生態系分布及監測之研究。
三、生態系功能、結構、運作機制及服務功能評估之研究。
四、生態系熱點、保護區系統規劃及因應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研究。
五、農業、特殊與劣化生態系調查、改善及復育之研究。
六、對生物多樣性有重大影響特殊案件之調查、監測及評析。
七、其他有關生態系經營之研究事項。
第 8 條
資源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物多樣性及農業近緣種資源保育利用相關之研究。
二、野生物遺傳資源、重要基因、基因組之建立、分析及應用之研究。
三、生物多樣性資源永續利用及產業發展之研究。
四、生物多樣性研發成果之保護、管理、運用及產學合作。
五、生物多樣性資料庫與相關資訊之建置、管理、維護及應用。
六、生物多樣性社會與經濟相關政策及措施之研究。
七、其他有關生物多樣性資源管理之研究事項。
第 9 條
保育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物多樣性資源保育教育推廣之研究。
二、農村生物多樣性保育教育之推動。
三、生物多樣性保育宣導國際合作之辦理及研究。
四、生物多樣性研究計畫、方案之彙整及管考。
五、生物多樣性保育展示、解說多元化之研究。
六、生物多樣性保育課程設計與宣導品製作及管理。
七、生物多樣性保育志工之招募、培訓、管理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生物多樣性保育科普及推廣之研究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
及工友管理。
二、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烏石坑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烏石坑地區生物多樣性之調查、研究、保育、復育、監測及推廣。
二、所轄國有林班地之經營管理相關業務。
三、低海拔地區環境生態、野生物多樣性、種原保育、遺傳、復育及繁殖
之研究。
四、其他有關烏石坑研究中心事項。
第 14 條
藤枝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藤枝地區生物多樣性之調查、研究、保育、復育、監測及推廣。
二、所轄國有林班地之經營管理相關業務。
三、中海拔地區環境生態、野生物多樣性、種原保育、遺傳、復育及繁殖
之研究。
四、其他有關藤枝研究中心事項。
第 15 條
合歡山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合歡山地區生物多樣性之調查、研究、保育、復育、監測及推廣。
二、所轄國有林班地之經營管理相關業務。
三、高海拔地區環境生態、野生物多樣性、種原保育、遺傳、復育及繁殖
之研究。
四、其他有關合歡山研究中心事項。
第 16 條
七股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七股沿海地區濕地生物之資源調查、研究、保育、復育及監測。
二、七股沿海地區濕地生物資料庫之建立、經營管理及永續發展之研究。
三、七股沿海地區濕地保育之科普及推廣。
四、其他有關七股研究中心事項。
第 17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