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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2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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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
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
一、應用毒理組。
二、殘留管制組。
三、資材研發組。
四、農藥應用組。
五、技術服務組。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第 5 條
應用毒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藥物毒物對人畜健康危害之評估及研究。
二、農業藥物毒物對環境成員安全危害之評估及研究。
三、農業藥物毒物之風險評估研究及風險管理策略之研析。
四、安全評估與毒理試驗技術及品質規範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應用毒理研究事項。


第 6 條
殘留管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產品與其加工品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殘留檢測及技術研發。
二、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殘留檢測及管制策略研究。
三、農產品中農業藥物毒物殘留標準之研訂及管制策略之研究。
四、農藥品質規格之檢驗及技術研發。
五、區域檢驗中心檢測之運作及技術輔導。
六、其他有關殘留管制研究事項。


第 7 條
資材研發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物資材開發及產製技術之研究。
二、化學資材開發及產製技術之研究。
三、安全劑型開發及產品特性之研究。
四、施藥器械及安全防護資材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資材研發事項。


第 8 條
農藥應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有害生物偵測與防除技術之研發及為害風險評估。
二、有害生物整合管理技術之建立及效益評估。
三、農業藥劑使用範圍、方法之研究與使用效益及作物安全評估。
四、農業藥劑田間試驗規範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農藥應用研究事項。


第 9 條
技術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藥安全使用教育推廣與專業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二、農藥與植物保護資訊體系之規劃、建置及應用服務。
三、農藥理化性、毒理與田間試驗資料之審查及申辦服務。
四、科技計畫管考、研發成果運用之管理、推廣及媒體公關。
五、其他有關技術服務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
    及工友管理。
二、國會及地方聯絡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