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
本規程。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
一、遺傳生理組。
二、動物營養組。
三、飼料作物組。
四、畜產經營組。
五、畜產加工組。
六、技術服務組。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第 5 條
遺傳生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畜產生物資源之品種管理與產業利用、資源樣本典藏方法之研究及國
家種原庫之維護管理。
二、種原資源收集、鑑定、保存、推廣評估、育種改良技術創新及育種知
識庫應用之研究。
三、經濟動物遺傳多樣性利用、永續經營技術開發及種畜禽性能基因選種
平台建置之研究。
四、種畜禽商業品系遺傳性疾病或基因缺陷之檢驗分析研究。
五、畜禽人工生殖科技、細胞核轉置、基因編輯及幹細胞關鍵性生物技術
之研發試驗。
六、畜禽做為生物反應器建立分子牧場之相關技術平台研發、建構、管理
及營運研究。
七、畜禽系統生理、生殖生理及環境生理之試驗研究。
八、其他有關遺傳生理研究事項。
第 6 條
動物營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畜禽營養代謝及需要量之研究。
二、飼料資源開發及飼養價值提升之研究。
三、飼料添加物之研發及產製。
四、畜禽熱季營養調整及飼養策略之研究。
五、畜禽穀類精料之品管、設計及製造。
六、飼料檢驗、方法之開發及品質調查。
七、飼料廠、發酵平台與飼料化驗中心之維護及運轉。
八、其他有關動物營養研究事項。
第 7 條
飼料作物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飼料作物之開發、評估及品種選育。
二、飼料用植物資源之收集、評估及發展利用。
三、飼料作物栽培管理、調製技術及自動化生產之研究。
四、飼料作物多元化加值及產業化利用之研究。
五、農畜資源永續利用及淨零碳排之研究。
六、飼料作物生產與環境保育及生態平衡之研究。
七、草原農業經營管理之研究。
八、其他有關飼料作物研究事項。
第 8 條
畜產經營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優良種畜禽繁殖、推廣、保存及特色化優質畜禽生產技術之研究。
二、高生物安全畜禽生產技術之建立。
三、適合高溫多濕環境、動物福利、低污染及高效率之畜禽生產模式之研
究。
四、結合智慧科技及自動化之畜禽生產模式研究。
五、畜禽產業污染防治之研究及輔導。
六、產業創新經營管理之研究。
七、畜禽舍設計、飼養環境改良及經濟效益分析之研究。
八、其他有關畜產經營研究及產業輔導事項。
第 9 條
畜產加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畜禽肉與肉製品之品質性狀分析及產品開發研究。
二、乳與乳製品之品質性狀分析及產品開發研究。
三、蛋與蛋製品之品質性狀分析及產品開發研究。
四、畜禽產品加工及副產物應用之研究。
五、畜禽原料之機能性物質萃取、分析及產品開發研究。
六、畜禽微生物之分離、篩選、鑑定及應用研究。
七、畜產加工食品安全議題之研究及輔導。
八、其他有關畜產加工研究事項。
第 10 條
技術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民教育訓練相關業務之整合、評估、規劃及執行。
二、農業科技計畫成果之管理與應用及農企業育成等之輔導規劃。
三、畜產資訊科技之研發、智慧農業科技之應用及資通安全管理。
四、畜禽產業議題之分析及創新行動策略之研發。
五、國內外合作研究及技術交流之推動。
六、新聞聯絡及媒體公關事務。
七、畜產刊物出版及圖書管理。
八、其他有關技術服務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
及工友管理。
二、國會及地方聯絡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所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