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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2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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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
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組,分三科辦事。
二、農業金融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三、農業保險及資訊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第 5 條
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金融體系之綜合規劃與研究發展之協調及監督。
二、年度施政方針與施政計畫之研析、規劃、協調及考核。
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政策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法規之研擬、修訂及解釋。
五、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金融檢查事項之處理、協調及違反政策性農業專
    案貸款法規之處分。
六、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規劃及研擬。
七、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與國內其他農業部門之協調、聯繫。
九、農業金融教育訓練計畫之研析、規劃、協調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事項。


第 6 條
農業金融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金融政策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金融體系監理業務與存款保險制度之協調及聯繫。
三、農業金融法規之研擬、修訂及解釋。
四、農業金融機構本分支機構及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之管理。
五、金融檢查事項之處理、協調與違反農業金融法規之取締及處分。
六、農業金融機構重大突發缺失事件之處理及安全維護。
七、農漁會信用部整頓、合併及賠付專款之執行。
八、農業金融機構資料之蒐集、分析與金融預警措施及防制洗錢作業之擬
    定、推動。
九、全國農業金庫公股股權之管理、協調與公股代表之遴派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農業金融管理事項。


第 7 條
農業保險及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保險政策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保險法規之研擬、修訂及解釋。
三、農業保險業務之規劃、推動、宣導及管考。
四、農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之輔導、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保險危險分散與勘損機制之建立、推動與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
    業務、財務之管理及監督。
六、國內、外農業保險資訊之蒐集、分析與農業保險資料庫之建置及應用
    。
七、農業保險政策與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八、金融檢查機構辦理農漁會擔任保險人檢查事項之處理、協調與違反農
    業保險法規之取締及處分。
九、農業金融資訊共用平台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農業保險及資訊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