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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2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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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動物防疫組,分四科辦事。
三、植物防疫組,分三科辦事。
四、動物檢疫組,分三科辦事。
五、植物檢疫組,分三科辦事。
六、肉品檢查組,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第 5 條
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業務報告與專案業務之研
    擬、規劃、協調、執行及監督。
二、動植物防疫檢疫施政計畫、重大計畫、專案計畫與交辦事項之管考及
    查核。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個案計畫之管制及評核。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科技計畫研提管理之統籌、協調、執行及監督。
五、動植物防疫檢疫科技研發成果推廣管理之統籌、協調、執行及監督。
六、動植物防疫檢疫之國際雙邊、多邊諮商、合作與交流事務之統籌、協
    調、推動及監督。
七、國際動植物防疫檢疫相關經貿組織事務之統籌、協調、推動及監督。
八、兩岸動植物防疫檢疫事務之統籌、協調、推動及監督。
九、國會聯繫、媒體交流、公關行銷之規劃及推動;研考、災害防救業務
    之統籌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 6 條
動物防疫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動物防疫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動物傳染病緊急防疫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推動及監督。
三、動物防疫、動物用藥品與獸醫醫療之資訊蒐集、疫情監測監控、預警
    、疫情通報及諮詢服務。
四、動物用藥品管理與畜牧場畜禽動物用藥監控政策、法規、方案、計畫
    之規劃、訂定、推動及監督。
五、獸醫師團體之輔導、交流、聯繫、監督、獸醫師登記管理與獸醫公共
    衛生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動物防疫、動物用藥品之研究發展及技術引進。
七、動物防疫、動物用藥品與獸醫醫療之檢查、檢驗標準公告及人員管理
    訓練。
八、動物用藥品製造、輸出入、販賣、使用、證照核發之審核、管理及監
    督。
九、化製場之消毒設備設置、消毒方法與消毒作業及場內獸醫師管理之查
    核、監督;原料運輸車消毒及密閉設備應辦事項之研擬。
十、其他有關動物防疫事項。


第 7 條
植物防疫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植物防疫與農藥管理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特定疫病蟲害緊急防治措施之規劃、訂定、推動及監督。
三、特定疫病蟲害共同防治措施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四、特定疫病蟲害監測、分析、研判、預警、通報之規劃、訂定、執行及
    監督。
五、植物防疫技術、農藥檢查、檢驗之研究發展與引進之規劃及推動。
六、農藥製造、加工、輸出入、販賣、使用、證照核發之審核、管理及監
    督。
七、農藥檢驗、抽驗業務之規劃、協調及監督。
八、植物防疫與農藥管理諮商談判之參與及配合。
九、植物防疫與農藥專業人員管理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
十、其他有關植物防疫事項。


第 8 條
動物檢疫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輸出入動物檢疫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動物檢疫物之檢疫、隔離、處理之規劃、訂定、協調、推動、監督及
    證明文件核發。
三、輸出入動物檢疫物港站檢疫、隔離檢疫、產地檢疫、追蹤檢疫與無特
    定動物傳染病區域化認定之作業程序、方法、技術之規劃、訂定、協
    調、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動物疫情風險評估作業與管制措施之規劃、分析、聯繫、推動及
    監督。
五、國外重大動物疫病疫區之公告與解除之研議及執行。
六、動物檢疫諮商談判之參與及配合。
七、動物檢疫人員管理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輸出入動物檢疫申訴案件與糾紛之處理及協調。
九、動物檢疫之研究、發展、引進與技術服務、動物檢疫檢查方法、檢驗
    基準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動物檢疫事項。


第 9 條
植物檢疫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輸出入植物檢疫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植物檢疫物之檢疫、隔離、處理之規劃、訂定、協調、推動、監督及
    證明文件核發。
三、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港站檢疫、隔離檢疫、產地檢疫、非疫生產區之作
    業程序、方法、技術之規劃、訂定、協調、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植物疫情風險評估作業與管制措施之規劃、分析、聯繫、推動及
    監督。
五、國外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區之公告與解除之研議及執行。
六、植物檢疫諮商談判之參與及配合。
七、植物檢疫人員管理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輸出入植物檢疫申訴案件與糾紛之處理及協調。
九、植物檢疫之研究、發展、引進、技術服務、植物檢疫檢查方法、檢驗
    基準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植物檢疫事項。


第 10 條
肉品檢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屠宰場登記管理與畜禽屠宰衛生檢查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
    及監督。
二、畜禽屠宰衛生管理與檢查技術、程序、方法之規劃、訂定、推動、協
    調及監督。
三、畜禽屠宰衛生檢查委託業務之管理與監督、屠宰衛生檢查收費程序、
    方法之研析、執行及監督。
四、畜禽屠宰管理違規查核與取締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監督
    及案件處理。
五、國內、外屠宰衛生資訊與新技術之蒐集、推動及諮詢服務。
六、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與合格標誌簽發、查核、使用、管理之規
    劃、監督及宣導。
七、畜禽屠宰衛生科技、技術、程序、方法之研究發展、引進及技術服務
    。
八、畜禽屠宰衛生檢查人員與屠宰業者教育訓練之規劃及監督。
九、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設備、防漏密閉設備之查驗及化製場死亡畜禽數
    量查核業務之監督。
十、其他有關肉品檢查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法制、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