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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之書表格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漁三字第1121335771號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遠洋漁業
圖表附件: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書表格式附件.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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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三字第10613
35169號令訂定,並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三字第10613
36588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三字第11213
32794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三字第11213
35771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