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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100線林道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林企字第1121710546號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全文檔案: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為保育國家森林資源及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並保障國民之生命財產
    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管轄100線及其支線林道,不同於一般道路系統,並未對外開放,
    僅供本處進行林區經營使用,因路面寬僅約5公尺,且無護欄等安全設
    施,部分路段常有落石,且經常下雨起霧有安全顧慮,林道內有鴛鴦
    湖自然保留區及委外經營之神木園區,為維護山林資源及生態保育,
    故進行車輛管制;林道開放車輛通行時間為早上六點至下午六點。


三、管制人員應隨時注意林道通行安全,如有颱風、豪雨、地震、土石崩落
    、河水暴漲及路基掏空損毀等天然災害,致有安全顧慮時,應管制人、
    車進入,以策安全。


四、本林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實施預警封閉管制(如附件一),林道內人
    員應儘速撤離:
  1.中央發布陸上颱風警報,且位於警戒範圍內。
  2.依周邊6處觀測站(梵梵、土場、留茂安、西丘斯山、鴛鴦湖及池端),任
     2觀測站過去24小時累積雨量達200mm。
  3.宜蘭縣大同鄉英士村、太平村、茂安村被列為土石流紅色警戒區。
  4.交通部公路總局為預防危險而封閉聯外道路。
  5.其他經本處認定林道有管制之必要時。


五、允許通行之車輛,其資格如下:
  1.公務機關人員因公務需要必須通行,並持有證件者。
  2.經本處核准從事林區經營或學術機構研究及參訪之車輛。
  3.神木園經營員工及神木園生態之旅專車;宜蘭縣政府秘境部落130專車。
  4.執行救災任務或電力及電信公司維修設備之車輛。


六、非公務需要進入山地管制區應事前提出申請,辦妥入山許可證,並檢附
    工作計畫、申請書、人員名冊、車輛車型、車號及進出時間等資料,經
    本處審核同意後,交付切結書始可進入。


七、本林道位於棲蘭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內,須恪遵森林法、野生動
    物保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若有違反行為將依法處置;非公務機關
    車輛進入林道,嚴禁攜帶違禁物品(含鏈鋸及捕獸夾、捕鳥網等危害國有
    林木及獵捕野生動物之器具);除本要點第六點之規定外,並需接受檢查
    ,如不同意接受檢查時,管制人員應將詳細資料記於出入簿上,如發現不
    法嫌疑時,應立即連絡工作區通知當地警政單位及森林警察隊查處。


八、出林道車輛嚴禁攜帶國有林木、森林副產物及野生動、植物等。(經本處
    或相關機關核准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九、進入林道執勤之公務人員,應出示服務證或識別證;非公務車輛應換證,
    並將通行證懸掛車輛前窗明顯處。


十、司馬庫斯登山借道人員應於出守衛站時於切結書副聯簽名具結未擅入未經
    核准區域並註記離開時間;借用15K工作站之人員應於出守衛站繳交15K工
    作站環境清潔維護費及檢查表。


十一、一般民眾步行進入林道時,應告知不得進入神木園園區及鴛鴦湖自然保
      留區,提供本林道注意事項(如附件二),並留下聯繫方式,以維安全
      。


十二、本要點經發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