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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棲蘭山100線林道15K工作站申請住宿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林企字第1121710546號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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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所轄棲蘭山100線林道15k工作站(以下簡稱本工作站)提供借宿使
    用,為利管理,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本工作站提供災害救難、執行公務機關、學術研究單位、大專院校教
    育機構、環境教育團體及承攬本處業務廠商申請使用,如遇有特殊公
    務需求,本處得取消住宿申請,申請人應配合遵守規範。


三、住宿申請須於10天前備妥相關資料(計畫書、人員名冊)函文本處申
    請,經核准後始得進入棲蘭山100線林道,並依本作業須知規定辦理。


四、本工作站每人每宿收取清潔維護費新台幣貳佰伍拾元整,如公務使用
    (含承攬本處業務廠商、學術研究、學生實習及本處員工親友等)得
    優惠實收每宿清潔維護費新台幣壹佰元整。


五、本工作站內設有A、B兩區共計三十六個床位,A區主要提供災害救難、
    執行公務機關、學術研究單位、大專院校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團體使
    用B區主要提供承攬本處業務廠商住宿使用,於入區時出示身分證明文
    件及核准公文交由 100 線守衛站核對,並填妥切結書交守衛站收執,
    領取鑰匙。


六、本工作站備有廚房及浴室提供借宿人員炊事及沐浴使用,惟夏季枯水期
    ,請借宿人員節約用水。炊煮時請小心用火,謹防發生森林火災,本工
    作站提供壁爐使用,其餘地點嚴禁生火,如因前述不當用火行為發生森
    林火災,將依森林法第53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
    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及求償損失。


七、本工作站僅提供借宿之服務,借宿期間人員之財物請自行妥為保管,如
    有遺失,本處不負管理之責。


八、請領隊協助本處管理人員共同維護山區及周圍環境清潔並約束隊員愛護
    公務,離開本工作站須填列環境清潔檢查表(如附件一),未依規定辦
    理環境清潔作業本處得拒絶該團體及人員爾後入區及借宿申請。


九、申請借宿人員離開棲蘭山100線林道時,請至100線守衛站繳交借宿期間
    清潔維護費(收費計至歸還鑰匙之前一日止)及15K工作站環境清潔檢查
    表並歸還鑰匙,守衛站依規定開立收據,如有發現未給收據或超收等不
    法情事,請向本處政風單位檢舉(電話:03-9375115)。


十、本作業須知經本處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