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使榮民森林保育
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經營森林資源保育事業有所準據,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處業務經營與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本處林區經營以生態保育,自然資源維護及社會公益為宗旨外,其餘
之事業悉以企業方式經營與管理,所獲盈餘依法解繳退除役官兵安置
基金。
四、本處之主要業務如下:
(一)林木植育、保護與林地經營。
(二)森林主副產物之產銷經營。
(三)經營森林遊樂業務。
(四)林業經營相關工程施設。
(五)其他與本處事業目的相關之經營業務。
五、本處應以「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為基準,並與林政主管機關切實
協調配合,研訂經營計畫。
六、本處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分別依據有關法令、經營計畫視事實需
要擬訂年度業務計畫及概算,報輔導會核准後實施。年度業務計畫之
內容依各年度需要擬訂下列各計畫:
(一)林區經營計畫:其內容包含育林、林道及水土保持工程等項目,依
各年度需要編列收支經費預算。
(二)森林副產物產銷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作業種別、數量及收支經費預
算。
(三)森林遊樂區經營計畫:其內容應依棲蘭、明池森林遊樂區經營計畫
及相關法規編列收支經費預算。
(四)行政管理及總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衛生、財產管理、宿
舍管理、節約能源措施。
(五)固定資產擴充改良計畫:其內容應包括擴充改良項目、數量、預算
及理由。
前項計畫於報輔導會核定後,第一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於前一年
度十二月底前編成。第二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於當年度六月底前
編成,並依輔導會規定期限函報。
七、本處各項勞務、財物、工程等採購業務,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辦公廳舍等建物之出租(借)則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
定辦理。
八、本處需用各類員工,以安置榮民、榮眷為優先,如無適當人選,得另
行遴選之。
九、本處應依照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按月編製會計報告,於次月十日前
報送輔導會。年度結束後編製決算書,並依輔導會規定期限報送。
十、本處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
十一、本處為明訂勞工之權利與義務,健全管理制度,促進事業發展,依
據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訂定本處勞動基準法工作規則,並函請
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同時副知輔導會;修正時亦同。
十二、本處為促進林業經營現代化及森林多目標之利用,應加強研究發展
及技術之改進。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