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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591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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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為辦理獸醫試驗研究業務,特設獸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與方案之規劃及建議。
二、動物疾病防治、檢診技術之研究及應用。
三、動物傳染病之診斷、鑑定、監控及防治研究。
四、獸醫流行病學、獸醫病理生物學及獸醫公共衛生學之研究。
五、動物用疫苗、診斷試劑之開發研究、製造及供應。
六、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及宣導。
七、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訓練及推廣。
八、其他有關獸醫試驗研究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
任。


第 4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 5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
核定。


第 6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