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為辦理獸醫試驗研究業務,特設獸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與方案之規劃及建議。
二、動物疾病防治、檢診技術之研究及應用。
三、動物傳染病之診斷、鑑定、監控及防治研究。
四、獸醫流行病學、獸醫病理生物學及獸醫公共衛生學之研究。
五、動物用疫苗、診斷試劑之開發研究、製造及供應。
六、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及宣導。
七、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訓練及推廣。
八、其他有關獸醫試驗研究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
任。
第 4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 5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
核定。
第 6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