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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581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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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為辦理畜產試驗研究業務,特設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
    性能改良、畜禽生理及人工生殖之試驗研究。
二、畜禽營養代謝、飼料資源開發、調製、品質檢驗及飼料添加物產製之
    試驗研究。
三、飼料作物開發與選育、生產技術與調製利用、飼料作物生產與資源循
    環再利用及生態平衡之試驗研究。
四、畜禽繁殖生長效益、飼養管理與動物福利之增進、污染防治及產業創
    新經營管理之試驗研究。
五、畜禽產品開發、加工技術、理化特性、機能性物質及微生物利用之試
    驗研究。
六、畜禽相關技術之推廣輔導、資訊應用、農民教育訓練、研發成果與創
    新育成管理及國際交流合作。
七、所屬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畜產試驗研究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
任。


第 4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 5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
核定。


第 6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