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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571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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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為辦理水產試驗研究業務,特設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產生物、生態之調查與復育、漁場環境、漁業資源、技術及經營之
    研究。
二、水產生物之遺傳、育種、生理、繁養殖技術、生物技術、基因資源、
    生物資訊及疾病防治之研究。
三、水產生物之營養需求、飼料與添加物、餌料生物及微生物應用之研究
    。
四、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
    驗。
五、水產技術研發成果保護、管理及跨域整合之應用。
六、水產技術之教育推廣、人才培育、企業育成與國內、外技術交流及合
    作。
七、漁業試驗船、水產基因改造隔離試驗設施、水產生物種原庫、水產品
    檢驗中心與附設水族館之營運規劃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水產試驗研究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
任。


第 4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 5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
核定。


第 6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