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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561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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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為辦理林業試驗研究業務,特設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地營林、混農林業、林木改良、經濟造林技術、林業生物技術、森
    林主、副產物培育、森林土壤及養分循環之研究。
二、公私有林經營、林產業發展、植林減碳量化之試驗研究。
三、都市林業與生態、城鄉綠美化、農村生態環境及林園療癒之試驗研究
    。
四、樹木保護、樹木健康管理與有害生物防治等技術研發及推廣。
五、國家植物園、標本館、國家林木種原庫、林木種原保存園及相關設施
    之經營管理。
六、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加工利用、木竹材料性質之改良、產品
    研發及相關試驗研究。
七、林產物化學成分利用、木竹產品保存研究、製漿造紙、生質材料、生
    質能源及高附加價值林產品之開發利用研究。
八、森林集水區之地文、水文、氣象、環境影響與森林採運、林道維護及
    其他相關研究事項。
九、林業研究成果之教育宣導、示範推廣、資料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運
    用、林業技術交流與合作及試驗林之經營管理。
十、其他有關林業試驗研究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
任。


第 4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 5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
核定。


第 6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