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常春藤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21064819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
    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五加科(Araliaceae)常春藤屬(Hedera)之雜交
    品種或營養系選拔品種。


三、試驗檢定機構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
    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每年九月至隔年一月。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檢定前一個月提供檢定品
      種及對照品種各三十株,送達檢定機構。送檢植株規格為使用頂芽
      扦插,已發根存活之植株,檢定植株外觀必須是健康且生長勢佳,
      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危害,且不能修剪、摘心及經任何藥劑處理。
(三)試驗設計:採完全逢機設計,供試數量為二十五株,調查性狀以觀
      察全部植株為原則。
(四)栽植環境:以在防雨設施下進行栽培為原則。
(五)栽培管理:依常春藤慣行栽培方法進行,以五寸盆器栽培,每盆定
      植一株生根種苗。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
      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伍、試驗期間以一年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請審
    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據常春藤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自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員
    會審定之。


九、當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如係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
    時,檢定機關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
    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