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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551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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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試驗研究業務,特設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作物與食(藥)用菌類生理、遺傳、育種、栽培、營養管理、採收
    後處理之試驗研究及農場經營管理。
二、遺傳資源管理與運用、農作物分子遺傳、生物技術及農產品加值之試
    驗研究。
三、農作物有害生物診斷鑑定、偵查、監測、生理生態與整合性管理之相
    關試驗研究及運用。
四、農業環境資源調查、監測、管理、有機農業與農業生態、永續農業耕
    作系統及原住民農業之試驗研究。
五、農業機械與工程、農業設施及農業氣象之試驗研究。
六、農業經營人才培育、農企業育成輔導、技術服務與國際合作之研究、
    規劃及執行。
七、所屬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農業試驗研究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 4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 5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
核定。


第 6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