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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541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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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科技園區業務,特設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政策、策略與相關措施規劃之擬議,園區財務之計畫、調度
    及稽核。
二、園區事業研發、創新與育成之推動、產業人才之培訓、投資引進、招
    商宣傳、農業科技及其產品之國內外市場通路開發。
三、園區事業申請之審查、核准、廢止營運及創新技術研發計畫獎助之審
    核。
四、園區事業之營運、輔導、通用技術服務及營運業務狀況之查核。
五、園區事業、儲運與保稅業務之經營管理、輔導、資訊化發展與推動、
    走私預防及安全防護。
六、園區公共工程、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工程預算編列、工程招標、管
    考及列管。
七、園區土地、標準廠房、園區公有財產、公有建築、設備與公共設施之
    建設、維護、管理及收益。
八、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及推動。
九、辦理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所定委任或委託事項。
十、其他有關園區管理及服務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