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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531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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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業務,特設農業金融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督、管理、檢查、輔導、考核、聯繫、協調與配合
    措施之規劃及督導。
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與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規劃、督導、輔導及管理
    。
四、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之規劃、督導及管理。
五、農業保險制度之規劃、研擬、執行、聯繫及協調。
六、農業金融教育訓練政策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七、農業金融資訊共用政策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監督。
八、其他有關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