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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511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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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業務,特設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
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水土保持政策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之規劃、協調、輔導及督導。
三、農村再生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輔導、協調、審議、評鑑、執行及
    督導。
四、農村產業發展、農村文化、生態與景觀之調查、規劃、設計、輔導、
    推動及督導。
五、農村整體環境、農村基礎生產條件、生活機能改善與休閒農業等工程
    之規劃、設計、輔導、推動及督導。
六、集水區水土保持之調查、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山坡地治山防災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與植生綠化工程之調查、規劃、
    設計、執行及督導。
八、土石流、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防災之策劃、調查、推動、協調及
    督導。
九、水土保持管理與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之策劃、推動、執行、督導及
    考核。
十、其他有關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