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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91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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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為辦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業務,特設動植物防疫檢
疫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之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
    擬、執行及監督。
二、獸醫師登記管理與獸醫公共衛生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
    督。
三、屠宰場登記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動物用藥品殘留監控政策與法
    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科技、
    技術、程序、方法之研究、訂定、執行及監督。
五、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獸醫醫療之檢查
    、檢驗標準與人員管理訓練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六、國內、外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
    療之資訊蒐集、疫情監控、風險分析、疫情通報、諮商、糾紛處理及
    諮詢服務。
七、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檢疫證明文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簽
    發、查核、管理及監督。
八、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之疫病、有害生物之檢查與處理之規劃、訂定、
    執行及監督。
九、其他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