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違反農田水利法(以下簡
稱本法)規定之事件,予以適當、合理及公平之裁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農田水利署及各管理處於執行取締違反本法案件時,應依下列各
款詳實記載於稽查紀錄表,以作為裁處之依據:
1.查獲時間地點並載明當時是否屬颱風豪雨、災害期間或其他緊急避
難或正當防衛之情況。
2.違規機關、廠商或行為人之資料。
3.會同執行單位及人員。
4.違反法令事實。
5.調查事項。
6.違反之法令及行為人簽名。
三、執行違反本法期限改善情形調查時,應填具限期改善紀錄表,確認受
處分人完成改善情形。
四、一行為違反數個本法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規定
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罰鍰最低額。
五、有本法第二十九條之情形者,裁罰基準如附件一。
有本法第三十條之情形者,裁罰基準如附件二。
違反本法應受處罰者,經審酌其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得之利益及受
處罰者之資力,認依前二項所定裁罰基準,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在
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
由。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
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六、依第五點第一項計算所得之罰鍰額度逾該法定罰鍰上限者,以該法定
上限裁處之,不足該法定罰鍰下限者,以該法定罰鍰下限裁處之。
七、依行政罰法第九條認定應減輕其處罰者,其應處罰鍰金額,依附件之
計算裁罰金額乘以二分之一計之。但不得低於本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
十條各款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
依行政罰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認定應減輕其處罰者,其應處罰鍰金
額,依附件二之計算裁罰金額乘以三分之一計之。但不得低於各該款
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