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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農田水利法案件處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水字第1126044383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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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違反農田水利法(以下簡
    稱本法)規定之事件,予以適當、合理及公平之裁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農田水利署及各管理處於執行取締違反本法案件時,應依下列各
    款詳實記載於稽查紀錄表,以作為裁處之依據:
    1.查獲時間地點並載明當時是否屬颱風豪雨、災害期間或其他緊急避
      難或正當防衛之情況。
    2.違規機關、廠商或行為人之資料。
    3.會同執行單位及人員。
    4.違反法令事實。
    5.調查事項。
    6.違反之法令及行為人簽名。


三、執行違反本法期限改善情形調查時,應填具限期改善紀錄表,確認受
    處分人完成改善情形。


四、一行為違反數個本法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規定
    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罰鍰最低額。


五、有本法第二十九條之情形者,裁罰基準如附件一。
    有本法第三十條之情形者,裁罰基準如附件二。
    違反本法應受處罰者,經審酌其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得之利益及受
    處罰者之資力,認依前二項所定裁罰基準,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在
    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
    由。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
    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六、依第五點第一項計算所得之罰鍰額度逾該法定罰鍰上限者,以該法定
    上限裁處之,不足該法定罰鍰下限者,以該法定罰鍰下限裁處之。


七、依行政罰法第九條認定應減輕其處罰者,其應處罰鍰金額,依附件之
    計算裁罰金額乘以二分之一計之。但不得低於本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
    十條各款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
    依行政罰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認定應減輕其處罰者,其應處罰鍰金
    額,依附件二之計算裁罰金額乘以三分之一計之。但不得低於各該款
    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