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裝設型號為TT-3026S船位
回報器(以下簡稱VMS)之漁船汰換VMS,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二、漁業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VMS汰換補助費:
(一)領有有效漁業執照。
(二)漁船原裝設型號TT-3026S VMS,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
一日至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間該VMS有一筆以上回報船位紀錄。
(三)汰換之VMS廠牌型號符合「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
心設備管理輔導辦法」規定。
(四)汰換之VMS正常回報船位並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
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測試VMS船位正常。
(五)近三年未曾獲補助裝設VMS。
三、汰換VMS之補助金額為VMS裝機費發票金額之一半,最高補助金額為新
臺幣三萬五千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受理申請VMS汰換補助費單位(以下簡稱受理單位),為漁業人所屬區
漁會或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鰹
鮪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
輸出業同業公會或臺灣鮪延繩釣協會。
五、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一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
)並檢附下列文件送受理單位轉送本會漁業署申請汰換補助費:
(一)VMS裝機費之發票正本(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至一
百十二年十一月一日期間內開立)。
(二)安裝完成之VMS主機照片一張。
(三)對外漁協所開立測試VMS船位正常之證明文件。
(四)對外漁協所開立原裝設型號TT-3026S VMS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
年六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間有船位回報紀錄之證明文
件。
(五)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且帳號應清
晰可見)。
六、補助之VMS總臺數以一百二十臺為上限,並依送達本會漁業署日期先後
順序決定,倘申請案件逾一百二十臺,由達一百二十臺當日之申請案
件中抽籤決定。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撥補助款;已核撥者,應撤銷或廢
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近三年曾獲補助裝設VMS。
(二)未依第五點規定之期限及方式提出申請撥款,或檢附之文件不符規
定。
(三)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
八、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