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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十二年度漁船裝設型號TT-3026S船位回報器汰換輔導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21334976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遠洋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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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裝設型號為TT-3026S船位
  回報器(以下簡稱VMS)之漁船汰換VMS,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二、漁業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VMS汰換補助費:
  (一)領有有效漁業執照。
  (二)漁船原裝設型號TT-3026S VMS,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
     一日至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間該VMS有一筆以上回報船位紀錄。
  (三)汰換之VMS廠牌型號符合「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
     心設備管理輔導辦法」規定。
  (四)汰換之VMS正常回報船位並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
     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測試VMS船位正常。
  (五)近三年未曾獲補助裝設VMS。

三、汰換VMS之補助金額為VMS裝機費發票金額之一半,最高補助金額為新
  臺幣三萬五千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受理申請VMS汰換補助費單位(以下簡稱受理單位),為漁業人所屬區
  漁會或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鰹
  鮪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
  輸出業同業公會或臺灣鮪延繩釣協會。

五、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一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
  )並檢附下列文件送受理單位轉送本會漁業署申請汰換補助費:
  (一)VMS裝機費之發票正本(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至一
     百十二年十一月一日期間內開立)。
  (二)安裝完成之VMS主機照片一張。
  (三)對外漁協所開立測試VMS船位正常之證明文件。
  (四)對外漁協所開立原裝設型號TT-3026S VMS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
     年六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間有船位回報紀錄之證明文
     件。
  (五)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且帳號應清
     晰可見)。

六、補助之VMS總臺數以一百二十臺為上限,並依送達本會漁業署日期先後
  順序決定,倘申請案件逾一百二十臺,由達一百二十臺當日之申請案
  件中抽籤決定。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撥補助款;已核撥者,應撤銷或廢
  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近三年曾獲補助裝設VMS。
(二)未依第五點規定之期限及方式提出申請撥款,或檢附之文件不符規
   定。
(三)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

八、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