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菊屬(Chrysanthemum)之菊花雜交種品種
(Chrysanthemum L.)。
三、試驗檢定機構之委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
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地點:台灣中南部地區。
(二) 栽植時期:
1.秋冬春季為主要開花季節之品種:定植日期為九月上旬至十一月
下旬。
2.夏季為主要開花季節之品種:定植日期為四月下旬至六月下旬。
(三) 檢定材料:
1.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九月以前或四月以前提供檢定
品種及對照品種五至十公分之營養狀態無根插穗各五十株,送達
檢定機構。
2.申請者提供之種苗,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要病
蟲感染。
3.申請者提供之種苗,不能經任何藥劑等會影響性狀表現之處理。
(四) 栽植環境:於適合菊花生長之環境包括露天田地或簡易塑膠布溫室
下進行栽培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
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 栽培管理:畦寬一百三十公分(含畦溝),行株距十二公分乘以十
二公分,四行植,其餘依菊花慣行之栽培法進行。且以不電照,不
摘心、不除蕾為原則,大菊單花品種事先聲明可行除蕾。無根插穗
扦插環境長日處理,以夜間十時至凌晨二時連續電照,最低照度五
十勒克斯。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期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
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菊花品種性狀調查表(如附件)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員
會審定。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如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
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