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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番石榴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2106466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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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桃金孃科(Myraceae)番石榴屬(Psidium 
    guajava L.)內之所有品種(含人為雜交、自然突變或營養系變異)
    。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每年二月底前送檢定單位,春季定植。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提供株高八十公分以上之申
      請品種及對照品種,嫁接苗需嫁接於同一固定品種的實生砧木或高
      壓苗各十二株以上,送達檢定機構。檢定植株外觀必須健康、生長
      良好,且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植株不得經任
      何化學藥劑處理。 
(三)栽培環境:露天栽培,採行距四公尺,株距四公尺,總調查株數五
      株。 
(四)栽培管理:依番石榴慣行栽培法進行。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參考
      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獨立自然生長季(生長季指果實成熟之週期)之
    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
    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或得經由審議委員會同意於現有
    栽植地進行檢定作業。

 
七、性狀調查應依番石榴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
    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