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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番椒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21007276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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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茄科(Solanaceae)番椒屬(Capsicum)之植物及
    其雜交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以每年春作一至三月播種或秋作八至十月播種為原則,
      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得依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辦理
      。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次種植前一個月提供至
      少五公克或一千粒種子,種子發芽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種子外
      觀必須是完整、健康,沒有主要病蟲害感染。非經檢定單位同意,
      種子不得進行任何處理。
(三)試驗設計:試驗採完全逢機或逢機完全區集設計,二重複,每重複
      至少十株。
(四)栽植環境:以能維持植株正常生育且通風良好之溫網室、露天或盆
      植栽培為原則。
(五)栽培管理:種植行株距及整枝方式依番椒慣行栽培法為原則,第一
      分叉以下的側芽萌發後摘除,並於第二或三分叉開始留果調查。如
      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
      ,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
    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或產區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番椒品種之性狀表(如附件)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員
    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
    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