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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繡球花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21064565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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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虎耳草科( Saxifragaceae  )八仙花屬( Hydra
    ngea)之植物及其雜交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送檢時期:以每年八至十月。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提供申請品種與對照品種各
      十株。送檢材料規格為具有四對展開葉之頂梢插穗發根扦插苗。申
      請者所提供之種苗,外觀必須健康、有活力、無病蟲感染。非經檢
      定機構同意,檢定材料不得經任何藥劑、人工修剪及溫度處理。
(三)試驗設計:採完全逢機設計,各調查八株為原則。
(四)栽植環境:於以能維持植株正常生育之溫網室進行栽培為原則,因
      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
      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栽培管理:種植於十八公分盆徑之塑膠盆,依繡球花慣行栽培方法
      進行。


五、試驗期間以至少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
    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
    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繡球花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
    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