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漁船、舢舨、漁筏(以下簡稱漁船筏
)漁業人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以下簡稱AIS),特訂定本
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之補助對象,為購買並裝設AIS,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且有
穩定電源及艙間之總噸位未滿二十漁船、舢舨、漁筏之漁業人。
三、AIS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構造性能應依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符合國際海
事組織規定,並取得符合下列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所定規範之
認證報告:
1、A級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1993-2規範。
2、B級分為載波時間分割多元存取(CSTDMA)與自律時間分割多元
存取(SOTDMA)兩種技術,分別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2287-1
規範及IEC 62287-2規範。
(二)製造地不得為中國大陸。
(三)配有AIS標準訊息格式之輸出入通訊埠,並具有限制更改船舶資訊
之功能。
(四)設定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MMSI)。
四、每艘漁船筏補助裝設一臺AIS,依發票金額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二
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本作業要點補助之AIS總臺數,以六百臺為上限。
五、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前,填具裝設AIS補助登記書(如附件一),向所屬區漁會登記,
區漁會依登記順序填列登記名單並完成初審後,於一百十二年九月
至十月之各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登記名單造冊送本部。
(二)本部依各區漁會登記數量及下列順位,核定各區漁會補助名冊;第
一順位核定後之剩餘臺數不足以分配第二順位登記總數時,依各區
漁會第二順位登記臺數占第二順位登記總數之比例分配補助臺數:
1、第一順位:總噸位未滿二十漁船。
2、第二順位:舢舨、漁筏。
六、補助核撥程序如下:
(一)經依前點第二款核定補助之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
月十五日前,填具裝設AIS補助申請書
(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屬區漁會申請撥款:
1、AIS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認證報告。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間開立
之AIS發票正本。
3、AIS設備已完成裝設,且可清楚顯示AIS設備位於漁船筏之相對位
置照片一張。
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MMSI核配證明書或船舶無線電臺執照
。
5、AIS廠商提供設備非中國大陸製及具限制更改船舶資訊功能之證
明文件。
6、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海域船舶即時資訊系統(https://mpbais.mot
cmpb.gov.tw)顯示AIS岸台接收紀錄(
包含正確之MMSI、船名、經緯度及紀錄時間)之查詢畫面。
7、申請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二)區漁會受理撥款申請後,應協助審核申請書及所附文件無誤,並彙
整名單,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申請名單送本部審查。
(三)本部審查合格後,通知區漁會將補助款一次撥付合格申請人。
七、受補助之漁船筏出港時,應開啟本部補助之AIS,並配合本部或直轄
市、縣(市)政府抽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執行抽查期間,自撥付補助款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第一項漁船筏經抽查未裝設AIS或出港未開啟AIS者,本部得命限期改
善。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撥補助款;已核撥者,應撤銷或廢
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曾獲政府機關補助購買裝設AIS。
(二)未依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及方式提出登記或申請撥款,或檢
附之文件不符規定。
(三)違反第七點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
(四)違反第七點第三項規定,經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後又經
抽查不符規定。
(五)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
九、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