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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雛禽及受精蛋之輸入指定設施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防字第1121482595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檢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以下簡稱
  本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指定設施,其新增、停止及恢復
  之管理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增或恢復指定設施由輸出國政府、我國產業相關協會或輸入人依本
  作業要點填具申請書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評估能有效防止引入高
  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以
  下簡稱 HPAI )風險且核准者,指定設施依第三點分列合格場或觀察
  場,同時公布於本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本部防檢署)全球
  資訊網之「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認可名單」。


三、雛禽或受精蛋生產設施,經本部審查符合下列要件者,新增為指定設
   施:
(一)過去半年無 HPAI 確定病例。
(二)經本部畜牧司進行評估認為產業有需求。
(三)經本部防檢署查核輸入紀錄。
  前項指定設施,曾有檢疫合格輸入紀錄者列為合格場,無輸入紀錄者
  列為觀察場。


四、指定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立即停止所產雛禽或受精蛋輸入
  我國:
(一)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疫情通報系統(WAHIS )、輸出國網站
    或其他國家公布疫情資訊證實指定設施發生 HPAI 疫情。
(二)經輸出國主管機關通知發生 HPAI 疫情。
(三)未符合相關檢疫條件。
(四)輸出國不配合查核。


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恢復為指定設施:
(一)經 WAHIS、輸出國網站公布或輸出國政府提送資料證實指定設施最
    後一例撲殺後完成清潔消毒且二十八日以上無 HPAI 疫情(野鳥除
   外),並經本部防檢署審查確認。
(二)經派員赴輸出國完成指定設施之查核作業,符合相關檢疫條件之規
   定。


六、指定設施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派員赴輸出國查核指定設施:
(一)對輸出國 HPAI 疫情、指定設施之生物安全管理等有疑慮。
(二)指定設施因發生 HPAI 疫情,依第四點規定停止輸臺,擬申請恢復
   。
(三)指定設施未符合相關檢疫條件,依第四點規定停止輸臺,擬申請恢
   復。
(四)申請新增為合格場或觀察場。


七、申請輸入雛禽及受精蛋至完成隔離檢疫期間,指定設施疑似發生 HPAI
  疫情時,應施行採樣十五隻(枚)檢測 HPAI 之強化檢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