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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產動物海域放流權責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121324318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立法理由:
112.2.20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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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水產動物海域放流權責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百元;因證書
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