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全國性畜牧事務政府捐助
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為其他投資時,
其投資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投資項目:應為執行法律所定畜產品產銷平衡、穩定重要畜產品價
格及促進畜牧事業發展之任務,配合本會畜牧產銷政策組織農產品
批發市場經營主體,而依法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資額度:以本會許可之額度為上限。
二、依前點規定進行投資者,應本於安全可靠原則,訂定內部投資評估、
決策及停損之機制,並擬具投資計畫提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報本會許
可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