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畜牧事務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1004393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畜牧目/畜牧行政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全國性畜牧事務政府捐助
    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為其他投資時,
    其投資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投資項目:應為執行法律所定畜產品產銷平衡、穩定重要畜產品價
      格及促進畜牧事業發展之任務,配合本會畜牧產銷政策組織農產品
      批發市場經營主體,而依法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資額度:以本會許可之額度為上限。


二、依前點規定進行投資者,應本於安全可靠原則,訂定內部投資評估、
    決策及停損之機制,並擬具投資計畫提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報本會許
    可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