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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21248268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人力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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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適用解釋如
下: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之勞務契約,包括新簽訂契約及期滿再續
聘僱或契約內容變更有重新簽訂契約者,應依本條規定將簽訂契約等相關
資料送遠洋漁業相關公會或相關漁會轉陳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