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食農教育法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
四條第一款規定,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價格穩定、安全、營養且足夠
之糧食,強化消費通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為落實零飢餓策略,應輔導、補助相關機關(
構)、團體等辦理下列事項:
(一)擴大服務:協助高齡者或經濟弱勢者取得衛生、安全及營養之餐食
。
(二)響應惜食:
1.鼓勵設置在地農產品銷售據點,並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
2.設立惜食專區,提供優質、價格親民之國產食材。
(三)公私協力:
1.設立專戶提供企業及個人食材認購與捐贈管道供給社福團體及有需
要者。
2.輔導社會團體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推廣。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為辦理前點第一款之補助,應依政策方向與實
際需求訂定計畫補助規範,其內容應包含補助事項、補助對象、補助
額度、計畫申請期間、應檢附文件及審查基準等,於補助前公開於本
部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之零飢餓行動網。
前項應檢附文件應包含計畫書,並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執行工作。
(三)執行期程。
(四)經費分配。
(五)預計效益。
(六)其他。
計畫補助款編列原則、撥付、流用、變更及核銷等事項,應依本
部所定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為促進在地農業發展,增進農民所得,就第二
點第二款第一目事項,得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農
業相關團體等辦理之。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為促進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就第
二點第二款第二目事項,得輔導設有實體或線上賣場之農民團體於賣
場設置惜食專區,並提供統一視覺形象設計檔,供設置惜食專區者自
行下載運用。
六、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為提供餐盒、食材予需溫飽者,推廣珍惜食物
、剩食處理,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就第二點第三款事項,得
協同企業共同投入或輔導社會團體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推廣。
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依本要點補助計畫或輔導之年度成果及執行績
效,得公開於本部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之零飢餓行動網。
八、本要點有未盡事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