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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零飢餓推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農保字第1121864283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產業發展及休閒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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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食農教育法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
    四條第一款規定,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價格穩定、安全、營養且足夠
    之糧食,強化消費通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為落實零飢餓策略,應輔導、補助相關機關(
    構)、團體等辦理下列事項:

(一)擴大服務:協助高齡者或經濟弱勢者取得衛生、安全及營養之餐食
      。

(二)響應惜食:
    1.鼓勵設置在地農產品銷售據點,並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
    2.設立惜食專區,提供優質、價格親民之國產食材。

(三)公私協力:
    1.設立專戶提供企業及個人食材認購與捐贈管道供給社福團體及有需
      要者。
    2.輔導社會團體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推廣。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為辦理前點第一款之補助,應依政策方向與實
    際需求訂定計畫補助規範,其內容應包含補助事項、補助對象、補助
    額度、計畫申請期間、應檢附文件及審查基準等,於補助前公開於本
    部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之零飢餓行動網。

        前項應檢附文件應包含計畫書,並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執行工作。
(三)執行期程。
(四)經費分配。
(五)預計效益。
(六)其他。

        計畫補助款編列原則、撥付、流用、變更及核銷等事項,應依本
    部所定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為促進在地農業發展,增進農民所得,就第二
    點第二款第一目事項,得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農
    業相關團體等辦理之。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為促進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就第
    二點第二款第二目事項,得輔導設有實體或線上賣場之農民團體於賣
    場設置惜食專區,並提供統一視覺形象設計檔,供設置惜食專區者自
    行下載運用。



六、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為提供餐盒、食材予需溫飽者,推廣珍惜食物
    、剩食處理,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就第二點第三款事項,得
    協同企業共同投入或輔導社會團體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推廣。



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依本要點補助計畫或輔導之年度成果及執行績
    效,得公開於本部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之零飢餓行動網。



八、本要點有未盡事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