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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1111867059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減災監測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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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告所稱緊急應變警報訊號,指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所需之訊號。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
(一)消防車警報訊號。
(二)救護車警報訊號。
(三)警車警報訊號。
(四)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
(五)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內容:
 1、消防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
     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
     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交通
     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示警、行
     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求。
 2、救護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
     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赫茲,低頻持續時間○.四秒,高
     頻持續時間○.六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
     度、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
     示警、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求。
 3、警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
     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二
     三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一秒,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4、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
     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赫茲,低頻持續時間○.八秒,
     高頻持續時間○.二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
     之。
 5、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
     ○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
     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持續十五秒後,改以語音廣播疏散
     內容(含疏散區域、路線方向等)二次,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發布之。
(二)樣式: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救險車及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發布,
      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則;若無法使用電子警報器,可依實際狀況改
      以語音廣播、敲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

四、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發布之,並通知傳播媒體即
    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
(一)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及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
 1、消防車、警車及工程救險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勤務時。
 2、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救護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二)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1、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2、災害規模廣大或有擴大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