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告所稱緊急應變警報訊號,指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所需之訊號。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
(一)消防車警報訊號。
(二)救護車警報訊號。
(三)警車警報訊號。
(四)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
(五)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內容:
1、消防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
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
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交通
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示警、行
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求。
2、救護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
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赫茲,低頻持續時間○.四秒,高
頻持續時間○.六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
度、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
示警、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求。
3、警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
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二
三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一秒,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4、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
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赫茲,低頻持續時間○.八秒,
高頻持續時間○.二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
之。
5、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
○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
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持續十五秒後,改以語音廣播疏散
內容(含疏散區域、路線方向等)二次,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發布之。
(二)樣式: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救險車及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發布,
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則;若無法使用電子警報器,可依實際狀況改
以語音廣播、敲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
四、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發布之,並通知傳播媒體即
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
(一)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及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
1、消防車、警車及工程救險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勤務時。
2、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救護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二)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1、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2、災害規模廣大或有擴大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