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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枸杞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11065654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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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茄科(Solanaceae)枸杞屬(Lycium L.)之枸杞(Lyci
    um chinense Mill.)及其雜交種或變異後代之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託或委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時期:每年八月中旬至九月下旬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
      要,得予選定適當時間。
 (二) 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在每年種植前一個月,提供一
      年生且株高達三十公分以上之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扦插苗至少各五
      十株,送達指定檢定機構。所提供之種苗,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
      力,且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非經檢定機構同意,不得經任何藥劑
      與其他人工處理。
 (三) 試驗設計:田間設計採用完全逢機設計,檢定材料定植於盆徑三十
      公分(一尺)盆栽栽培,盆栽排列行株距為六十乘六十公分,三重複
      ,每重複各調查十株。質的性狀以觀察全部植株為原則。
 (四) 栽植環境:以壤土或泥炭土為介質之盆栽進行露天栽培為原則。 
 (五) 栽培管理:依枸杞慣行栽培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
      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兩個相同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
    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
    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枸杞品種性狀表(如附件)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