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茄科(Solanaceae)枸杞屬(Lycium L.)之枸杞(Lyci
um chinense Mill.)及其雜交種或變異後代之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託或委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時期:每年八月中旬至九月下旬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
要,得予選定適當時間。
(二) 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在每年種植前一個月,提供一
年生且株高達三十公分以上之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扦插苗至少各五
十株,送達指定檢定機構。所提供之種苗,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
力,且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非經檢定機構同意,不得經任何藥劑
與其他人工處理。
(三) 試驗設計:田間設計採用完全逢機設計,檢定材料定植於盆徑三十
公分(一尺)盆栽栽培,盆栽排列行株距為六十乘六十公分,三重複
,每重複各調查十株。質的性狀以觀察全部植株為原則。
(四) 栽植環境:以壤土或泥炭土為介質之盆栽進行露天栽培為原則。
(五) 栽培管理:依枸杞慣行栽培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
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兩個相同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
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
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枸杞品種性狀表(如附件)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