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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養豬場轉型升級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10043645A號 令
法規體系: 畜牧目/養豬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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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養豬農民參與「輔導養豬
    場轉型升級導入新式整合型設施(備)計畫」(以下簡稱「轉型升級
    計畫」),降低資金負擔,對於五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包括提升
    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青
    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提
    供改進設施(備),提升生產效率之資本支出利息補貼措施(以下簡
    稱本措施),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措施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三、本措施補貼之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
      使用同意書、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
(二)養豬場應經轉型升級計畫之輔導團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或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或地方政府確認
      符合計畫資格,同意其導入新式整合型設施(備)者(範例如附件
      一)。
(三)出具切結資金用途確屬養豬場改進設施(備),提升生產效率之資
      本支出之切結書(如附件二)。


四、本措施貸款利息補貼基準(配合轉型升級計畫執行期限):
(一)新貸案件(貸款撥貸日為一百十一年七月二日(含)以後之案件)
      :補貼自貸款撥貸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利息。
(二)舊貸案件(貸款撥貸日為一百十年二月一日後,且一百十一年七月
      一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補貼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
      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利息。
(三)前開案件之貸款項目為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者,本措施之免息期間
      將扣除與該貸款免息期間之重疊天數後核算。


五、申請期間: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一百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六、申請程序及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新貸案件:
    1、一百十一年七月二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撥貸者,應檢具
        「養豬場轉型升級貸款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暨檢核表」(以下簡
        稱「轉型升級補貼申請書」,如附件三),新貸案件貸款契約書
        及第三點所定相關文件,向原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其他借款人應檢具「轉型升級補貼申請書」(附件三)及第一點
        所列貸款要點及第三點所定相關文件,向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
        提出申請。
(二)舊貸案件:借款人應檢具「轉型升級補貼申請書」(附件三),舊
      貸案件貸款契約書及第三點所定相關文件,向原貸款利息補貼經辦
      機構提出申請。
  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應填具「養豬場轉型升級貸款利息補貼措施審
    核表」(如附件四)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核定補貼利息後,借款人已繳納一百十一年七
    月一日至核定免息日之利息,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
    庫撥付利息補貼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七、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應於補貼利息期間依全國農業金庫所定期程結
    算前開貸款應補貼利息,並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全國農業金庫彙整
    並向本會申請補貼利息後,撥付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


八、新貸案件之借款人應於撥貸後一年內,將輔導團隊或地方政府核發之
    設施(備)完工勘查及驗收合格函文影本(範例如附件五)送原貸款
    利息補貼經辦機構備查;舊貸案件之借款人則應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三
    十日前完成。


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
    全額款項:
(一)未依第八點所定事項辦理。
(二)有申請文件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或違反切結事項者。


十、新貸及舊貸案件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者,其利息補貼期間補貼保證手
    續費,並比照第七點利息補貼結算期程,由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結算應
    補貼保證手續費,向本會申請後,撥付農業信用保證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