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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豌豆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11065538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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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豆科豌豆(Pisum sativum L.)之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時期:以平地八月至翌年一月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
      ,得另選定適當時間。
 (二) 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依性狀檢定機構指定之時間
      提供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種子,其數量各不得少於一千粒。提供
      性狀檢定之種子外觀必須完整且健康、具活力,未遭受病蟲感染、
      發芽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檢定材料不得經
      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三) 試驗設計:田間採逢機完全區集設計,二重複。調查株數至少四十
      株。
 (四) 栽植環境:以露天栽培為原則。
 (五) 栽培管理:以豌豆慣行法栽培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
      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豌豆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當申請之檢定品種其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
    性狀時,檢定機關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
    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關作成檢定
    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關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