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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陶斯松為禁用農藥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11148987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防疫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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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陶斯松為禁用農藥」。


依  據:農藥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陶斯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禁止輸入及製造,自
  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禁止加工及分裝,並自一百十三年四月一
  日起禁止輸出、販賣及使用。
二、本公告禁止輸入生效日(不含)前已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陶斯
  松農藥原體及成品農藥,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