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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111090793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稻作產業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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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出進口人依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申請核發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應
繳納規費如下,申請變更時,亦同:
 (一) 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 以急件申請於三個工作日內核發,每件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 3 條
各機關學校為業務需要申請核發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者,免收取規費。


第 4 條
申請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不予核發者,其所繳規費無息退還。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